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利用市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负责调出另储。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销售与轮换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
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销售。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1月份提出本年度市级储备粮轮换的数量、品种计划,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轮换。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在正常情况下,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品质变化和实际需要,稻谷每两年轮换100%,平均每年可以轮换50%。轮换结合早造和晚造粮食入库分批(次)进行,每批(次)轮换,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