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审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局、市中小企业局职责如下:
(一)受理项目申请、进行项目考察、组织专家评审(中介审计)、公开招标等。
(二)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三)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如下:
(一)开设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实行预算统筹,专款专用。
(二)对项目进行复核审查,会同市经济贸易局、市中小企业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三)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证明资料。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指在汕尾市境内依法设立、近两年无违规行为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和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中介组织及有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在汕尾市境内注册的、以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为主业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是指在汕尾市注册的、为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