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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药清理整顿月”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药清理整顿月”活动的通知
(鲁农药字〔2010〕10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按照农业部农药管理“六项新规”要求,2008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要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与说明书管理办法》印制。到今年7月1日,2年的过渡期即将结束,为切实加强农药监管工作,确保市场上的农药产品符合新规定,省厅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农药清理整顿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清理违规产品,整顿经营秩序”。
  二、活动时间
  2010年6月1日至30日。
  三、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农药清理整顿月”活动,对市场上2008年7月1日后生产的过渡期内的农药产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提高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合格率,增强广大农药生产者与经营者法制意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活动内容
  (一)开展“农药清理整顿月”宣传咨询活动。6月1日起,各市农药管理机构要组织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明白纸、贴标语、挂横幅等方式,大力开展农药管理 “六项新规”宣传咨询活动,营造“农药清理整顿月”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对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并对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有条件的地方要对农药经营实行许可或备案制度,对限用及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或农药生产厂家委托经营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
  (三)对经营单位经营的所有农药产品,要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特别是2008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要求必须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不得标注商品名、不得标注总代理、不得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等。对标签不合格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过期的产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置;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经营单位下架或退回生产厂家。
  五、活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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