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省司法厅、省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鲁农经管字〔2010〕5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司法局、普法办公室:
2010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并于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为增强全社会对
《条例》的认识,积极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确保
《条例》顺利实施,使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基层干部切实掌握和运用好
《条例》,促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沿着规范化、上水平的道路加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
《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学习宣传
《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涉农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标志着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条例》,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是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现代农业发展新突破;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和谐农村。全省各级农业、司法行政、普法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共同搞好
《条例》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