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运政发〔200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全民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起,利用两年时间,尽快建立覆盖全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家庭缴费为主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五)坚持低水平起步、广覆盖、保大病的原则。
第四条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县(市、区)两级经办,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管理。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制度实施、综合协调与业务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待遇支付、就医管理等工作。
各级财政、宣传、发改、卫生、民政、教育、残联、药监、审计、统计、公安、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