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用能过程中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
(三)被列为省、市重点用能对象的;
(四)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期满,需要确认是否达到整改要求的;
(五)单位能耗超过同类型建筑单位能耗限额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能源审计的。
第七条 建筑能源审计内容。
建筑能源审计分为三种形式:一般审计、专项审计和深度审计。一般审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阅节能管理文件、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建筑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核对能源消耗记录和财务账单,计算分析分类与分项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随机抽测室内基本环境状况(温度、湿度、CO2浓度、照度);
(四)检查前一次建筑能源审计合理用能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专项审计和深度审计是一般审计基础上的扩展,审计内容依照《山东省建筑能源审计导则》进行。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建筑能源审计机构按照《山东省建筑能源审计导则》进行能源审计。
第九条 受委托的能源审计机构指派专人成立建筑能源审计小组,负责能源审计的全部具体工作并出具最终报告。审计小组组长对审计结果和最终报告的真实可靠负责。
第十条 建筑能源审计小组应由三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其中至少两名取得建筑能源审计培训合格证。
能源审计小组成员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应于实施审计前,告知审计对象审计的时间、内容及需要配合的事项。
审计对象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积极配合,为顺利开展建筑能源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技术辅助。
第十二条 能源审计完成后,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送审计对象, 并同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筑能源审计机构及建筑能源审计管理部门应当为审计对象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审计人员对于被审计建筑的能耗情况及与能源审计无关的经营财务情况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