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10]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能源审计管理,保证建筑能源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建筑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反映。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建筑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能源审计行为,加强建筑能源审计管理,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源审计,是指建筑能源审计机构受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的委托,对建筑的部分或全部能源活动进行检查、诊断、审核,对能源利用的合理性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以增强对建筑用能活动的监控能力和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受政府或业主委托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的办公建筑,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机关办公建筑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必须进行能源审计:
(一)政府投资进行节能改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