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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所在社区应当明确一名矫正联络员。矫正联络员由签订监护协议的社区工作人员或社区矫正对象原工作单位相关人员担任。矫正联络员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和生活需要迁居时,应当向其居住地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司法所应当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理由和迁居地址进行审查,并征求迁入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意见,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经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同意迁居的,应由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派专人将社区矫正对象及其相关法律文书、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档案(正、副档)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第二联),一并移交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第三联)交与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带回备案。
  第十九条 原居住地和迁入地司法所在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手续后,均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登记簿》。社区矫正对象人数转入或转出应以双方进行迁居交接时在《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单》上签名盖章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必须事先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应当将来访媒体或来访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后,经区县(市)、市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当理由需离开居住的区县(市)范围,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具保人的具保书。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社区(村)负责审查请假事实是否真实;司法所负责审查申请人近期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帮教监管措施是否落实,并向具保人明确相关责任;社区民警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前对其进行训诫谈话。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需到区县(市)以外医院就医的,除上述规定外,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确需转诊证明。外出看病需续假时应凭就诊医院的证明,由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近亲属)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续假手续。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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