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由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罪犯紧急保外就医的,监狱管理机关应将社区矫正对象及其相关法律文书一并立即送达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待人档齐全后与司法所确定交接时间,由社区民警带领社区矫正对象到其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将社区矫正对象及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并移交给司法所,司法所核对人、档齐全后,双方在《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单》上签字盖章,履行交接手续。司法所随即对其宣布实施社区矫正,予以登记,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工作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如社区矫正对象交接过程中出现纰漏,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时间划分以相关单位签署交接文件的时间为准。如重要法律文书(详见附件一)缺失,接收单位有权拒绝接收,由此造成的脱管、漏管责任由移交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从外地回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派出所应待收齐相关重要法律文书后与居住地司法所进行交接,由司法所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考核范围。外地回来的社区矫正对象到其他单位报到的,其他单位应将其送至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由居住地派出所启动交接程序。经交接的社区矫正对象亦纳入年度综治考核范围。
第三章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擅自离开长沙市行政区域。如司法所发现其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经初步查找未果后,应及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脱管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下落不明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追查。如因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而造成脱管、漏管的,依据本实施细则追究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基层组织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控管理。司法所为社区矫正对象建档后,应当针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矫正联络员组成。矫正工作小组应当选定一名具有监督管理能力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社区矫正对象亲友作为矫正监护人。矫正工作小组、矫正监护人以及社区矫正对象三方签订监护协议书,矫正监护人负责配合矫正工作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和教育。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一名社区民警作为矫正工作小组的成员,配合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教育、监管、奖惩和解除矫正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派出所要在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附近布置一至两名监控力量,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监控。社区民警应当及时参与研究解决矫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社区矫正对象请假、解矫以及每个季度对其进行以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训诫活动。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实施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