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司发〔2009〕41号)


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各相关部门,区县(市)司法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全市各司法所、各公安派出所:
  为规范开展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长沙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 沙 市 司 法 局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长 沙 市 公 安 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长沙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社区矫正对象为具有长沙市正式户口或者在本市范围内居住的下列五类人员: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五)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