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函〔2009〕199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解决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解决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3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侨务办公室《关于我省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劳社函〔2008〕682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市华侨农场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结合华侨农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确保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侨区的发展和稳定。
  二、工作目标
  推动华侨农场医疗保险工作,重点解决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华侨农场归难侨退休人员和“4050”归难侨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逐步实现华侨农场职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
  三、妥善处理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一)2008年12月底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归难侨退休人员和“4050”归难侨职工参加以保大病为主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基金支付。归难侨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4050”归难侨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年的单位缴费,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4050”归难侨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3年单位缴费期满后,财政不再给予补助,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但可自愿按照《印发汕尾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汕府〔2008〕28号)或《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汕府〔2006〕11号)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