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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意见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保险合同等单据资料相关数据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虚假购进或者购进个人生活消费用的机动车抵扣税款的问题;

  4.发生的运输费用与购进业务是否相对应,与单位运价、运输里程等之间是否匹配,运费金额是否明显偏高,存在不合理现象;

  5.购进的固定资产与资金规模、设备产能、物料消耗等相关业务是否匹配,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经核查评估发现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除按照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补税罚款外,对纳税人有明显偷逃税款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四、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深化抵扣分析

  纳税人年度累计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改项目,应列入市级以上重点联系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其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改项目的立项、开工和税款抵扣进度情况,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填写《市级固定资产抵扣重点联系企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市局。各级税务机关应深入企业做好调查研究,掌握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变化趋势、增减变动的原因及规律,有针对性的做好固定资产抵扣及相关数据信息分析工作,为税源分析预测及组织收入工作提供依据。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市级固定资产抵扣重点联系企业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所属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所属行业

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改项目情况

本年累计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主管国税

机关

备注

项目名称

开工时间

进度情况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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