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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意见

  (一)票据信息内容的审核。对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重点审核其票面货物所填列名称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是否属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固定资产,发票开具时间与购货验收时间、安装(竣工)时间是否匹配等。

  (二)对购进固定资产资金流向的审核。对纳税人资金流向有疑问的,应查验原始凭据,审核其是否按规定付款,资金流向、金额是否与销售方及所购进的固定资产实物相匹配。

  (三)对固定资产使用及处置情况进行审核查验:

  1.单笔金额较大或者累计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要实地查看实物,调查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等,查明具体用途,并与购货合同、发票、入库凭证等进行核对,查验是否与信息一致;

  2.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审查其新增固定资产在用电、用料、新增销售等方面是否有明显变化,投入产出是否配比,防止虚假投入;

  3.发生不动产与动产混合在建工程项目的企业,严格划分购进固定资产的实际用途,防止纳税人扩大范围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4.对固定资产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是否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转让固定资产的,严格审查所转让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税。

  三、实施重点核查评估,加大异常企业管理力度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辖区纳税人固定资产抵扣的日常监控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核查或纳税评估。对在固定资产抵扣方面存在异常的疑点企业,应作为重点核查评估对象。

  (一)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作为重点核查评估对象:

  1.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主要项目是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

  2.进项税额变动异常,与销售额变动幅度不匹配;

  3.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明显异常;

  4.存在其他固定资产抵扣异常的。

  (二)重点核查评估的主要内容:

  1.购进的固定资产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开的名称是否完全一致,是否存在改变固定资产名称的问题;

  2.进口固定资产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同时,是否取得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两者记载的纳税时间、货物名称、数量、金额是否相符;委托代理进口的,是否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是否与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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