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意见
(鲁国税函〔2010〕23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监控管理,保障增值税转型成效,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固定资产标准,严格划分抵扣范围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把握纳税人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标准,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其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范围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为准。
(二)纳税人购进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3.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
5.购进第1至4项列举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输费用。
二、落实审核查验责任,强化固定资产项目日常监控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正确设置账簿和相关会计科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正确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相关进项税额数据进行严格核对,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对未按规定内容及要求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及其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纳税人改正外,还应按照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相应罚款处理。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数额较大或有疑点的纳税人,从发票、资金及实物等方面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监控,防止纳税人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