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举办集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体现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结合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部门实际,针对性强。
(五)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用性强。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分级标准、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程序、信息共享和处理、通讯、指挥和协调、紧急处置、应急人员的安全防范、群众的安全防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新闻报道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宣传、培训和演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