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费规定
收费项目、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医疗废物处置费是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在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后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的费用。收费主体为吕梁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收费对象为吕梁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费用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依据相关规定核定标准执行。
吕梁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间,定期到指定的医疗废物收集点,收集、装运医疗废物,并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免费提供足量的收集桶、包装袋和利器盒。双方必须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
四、主要职责
(一)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进行监管;各县(市、区)卫生局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贮存制度的建立和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的设置,以及处置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二)市环保部门对全市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进行日常监管,避免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
(三)市物价局对全市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的处置价格实施统一监管,收费标准试行期满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四)公安、交通、交警、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农业、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各环节的协调配合等工作。
(五)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集中处置医疗废物,避免因管理不当造成疾病传播及环境污染。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全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收集处置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和调查取证,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二)各县(市、区)卫生、环保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进行专项检查,每季度向市卫生、环保部门书面报告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