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省驻市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全市医疗废物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吕梁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已经建成并即将投入试运行。现就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处置范围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传播疾病、威胁健康,危害很大,是《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7类危险废物中的首要废物。
全市辖区内的医疗(含驻吕梁军队及行业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中心血站(血浆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兽医医院、宠物医院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以下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均应参加集中处置。
二、收集和处置的方式
(一)收集处置方式。上述医疗卫生机构须将产生的医疗废物交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设在汾阳,由汾阳医院负责管理)有偿收集处置。
(二)相关要求。一是全市二级以上(含)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须在2010年3月15日前与收集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二级以下的须在2010年4月30日前与收集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确保到2010年5月1日,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90%以上。二是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卫生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各类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医疗卫生机构内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