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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启动引深中小及污染严重企业清理行动,进一步加大关停淘汰中小及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力度。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要继续实施末位淘汰制度,限期淘汰落后产能;对不积极落实整治措施,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严重污染企业,要依法进行取缔和关闭;对死灰复燃的土小污染企业要严格落实长效监管机制,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采取得力措施,发现一处,坚决取缔一处。环保部门要实施统一监管,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对违法排污企业给予严查重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严厉打击。

  (八)启动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行动,全力推动矿山开发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1、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90号)及吕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和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08〕82号)精神,推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区域规划、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已编制完成生态恢复治理区域规划的县(市、区)要按照资源兼并重组整合后的煤炭企业和布局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区域规划要成为辖区生态恢复年度计划和生态恢复治理项目立项及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没有编制完成生态恢复治理规划的县(市、区)要在2010年底前制定完成;新建和已投产的各类煤炭企业要全部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所有煤炭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必须纳入方案中。对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 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足额提取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保障煤炭生态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

  2、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督促煤炭开采企业进行生态环境损益评估,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年度审核、生态质量季报和环境监理制度,依法促进煤炭企业把生态环境和污染治理贯穿于资源开发利用及转化全过程,实现吕梁矿山开发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九萍 市政府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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