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公路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税费、基金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吕政办发[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市场的经营秩序,从根本上管好煤源,堵塞税费流失漏洞,打击私挖滥采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煤炭产品源头监管,实施联合驻矿办法
市县两级源头监管部门、国税、地税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有限公司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统筹兼顾、精干高效、信息共享、分工协作”的原则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含国统矿)实施联合驻矿监管工作。
1、全市范围内“六证”齐全的煤矿和合法的洗(选)煤厂、储(售)煤场所生产、经营的煤炭,凡通过公路销售的,均纳入全市驻矿(场、厂)管理销售的范围。本市、县用煤实行合同化管理,出市、出省用煤按吕政发[2007]27号文件规定实行统一销售。
原国统矿生产的煤炭通过公路销售的在继续实行吕梁煤运有限公司驻矿销售的基础上亦实行多部门联合驻矿管理;资源整合地方煤矿后形成新的煤炭生产企业,公路煤炭销售仍按市政府[2007]27号文件精神执行。
2、根据市政府[2007]27号文件精神,吕梁煤运有限公司负责对全市范围合法煤矿和洗(选)煤厂、储(售)煤场实行驻矿(厂、场)开票,统一销售。为了确保合法煤炭的销售,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逐级发放到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煤炭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吕梁煤运公司对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和票吨不符的煤炭严格按照省政府212号令和晋煤经发[2008]579号文件精神进行查验,并开具《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后,方可办理公路运销手续。国税、地税部门结合煤管部门发放的销售票数量和煤运系统的计算机开票数据核查应征税款。
3、公路煤炭运行票据共三类。一类为地税部门开具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一类为煤炭主管部门开具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一类为煤运公司开具的“公路煤炭统一调运单”。
4、出市煤焦销售营业站要认真履行职责:①负责地税部门委托其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查验补征工作,凡不能出具已缴证明或已缴证明与煤炭数量不符的,一律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补征;②负责查验煤炭销售票,严格按省政府212号令和晋煤经发[2008]579号文件执行;③负责查验“公路煤炭统一调运单(经销票据)”,对不能出具此票据的,补缴统一销售税费(税务部门提供标准),出市营业站点按统一经营差价的两倍收缴押金,督促其尽快签订购销合同,纳入全市公路煤炭统一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