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函〔2009〕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和《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七月十八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并报请上一级机关发布该信息。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机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