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名牌保护。加强名牌保护的法制建设,构筑起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维护名牌产品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侵权行为。名牌商标及产品被侵权的,优先立案查处;在国际市场反倾销纠纷中,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围绕名牌战略,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措施,打“假”保“名牌”,为保护名牌产品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加强名牌管理。对名牌及著名商标进行跟踪动态管理,强化名牌申报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名牌和著名商标的声誉与价值。对严重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及出现其他重大违规问题的,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评审部门取消其名牌称号,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名牌的含金量。严格商标管理制度,引导企业树立商标意识,依法注册产品和企业商标,创立服务商标,实施CI战略。
(六)加强标准化管理。在全市深入开展消灭无标生产工作,使我市产品标准覆盖率保持在97%以上,争创产品标准覆盖率达100%;加强争创名牌企业标准宣传贯彻和培训的指导工作,提高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关键工序一次合格率达90%以上;加快争创名牌企业采标步伐,积极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大力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增强产品竞争力。
(七)实行名牌产品促销政策。帮促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巩固市场、扩大市场、开发市场。由市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参加的博览会、展销会或其他大型经贸活动,要有专门对我市名牌产品的宣传推介安排。对名牌企业的进出口业务,海关、商检等部门应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八)实行资源配置优先政策。对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在质量管理、环境管理、技术基础工作、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向省争取的国债贴息、技改资金等优先支持国家的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包括获得驰名、著名商标、国家专利产品的企业。各项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向名牌企业倾斜。
(九)加大对名牌名标产品的扶持,对取得名牌名标产品的企业,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凡列入汕尾市名牌名标发展规划的产品,市有关部门可将该企业优先列入向省市申请相关技改贷款贴息或补助资金;
2、列入汕尾市名牌名标发展规划的产品,可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政府采购同类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优先纳入市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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