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机制和批准程序
(一)工作机制。
成立汕尾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金融办、人行汕尾支行、汕尾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等单位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另文下发)。
办公室主要职能:一是统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二是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有关问题;三是指导试点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市金融办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外,主要职能:一是负责受理县(市、区)试点申请;二是负责复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等事项;三是督促试点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开展试点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选定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受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
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对其服务“三农”和小型企业情况进行测评;三是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第一责任单位。
(二)批准程序。
1、县(市、区)试点申请及批准。有试点意向的县(市、区)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内容详见《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第十五条。
市金融办对县(市、区)试点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的试点县(市、区)政府,应对本地区符合相关条件及有意向申报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并报市金融办。
2、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及批准。经试点县(市、区)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向所在县(市、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内容详见《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第十四条。
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
试点县(市、区)政府将通过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
3、工商登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省金融办批准文本,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人行汕尾中心支行和汕尾银监分局报送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