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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对照检查《条例》《规定》精神,认真履行在地方志工作中的职责。
  (一)把地方志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摆上政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负责,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规划,确定机构和人员,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接受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按时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
  (二)加大对地方志工作的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地方志工作正常开展。要为地方志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解决地方志部门开展地情调查研究、方志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方志理论研讨,建立方志室、地情网站等各项经费,促进地方志事业健康有序长远发展。
  (三)加强地方志机构与队伍建设。地方志工作是政府的基础性和连续性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地方志工作机构,落实地方志工作机构“三定”方案,明确机构职能、任务与编制,纠正地方志工作机构有名无实的现象。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确定,应与全面履行地方志工作机构职责相适应,配备素质较高的专职干部。各级地方志部门,要加强日常业务培训,提高地方志工作人员的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
  三、加强修志工作,确保第二轮修志任务按时完成
  (一)落实责任,狠抓进度。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今年是关键的一年。我市第二轮修志工作于2003年启动,规划编修《汕尾市志》、《海丰县志》(1988~2004)、《陆河县志》、《汕尾市城区志》。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第二轮新方志编修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09〕17号)要求,切实按照《广东省第二轮市、县、区志编修进度计划表》倒排工期,落实责任,狠抓进度,确保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我市第二轮修志任务。
  (二)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级地方志部门要增强质量意识,以对历史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后人负责的态度,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编纂地方志书,做到观点正确、资料翔实、内容全面、记述准确、体例规范、特点突出、文风朴实。特别是要对入志资料进行严格的鉴别、考证。各地要按照地方志志稿要经过评议修改方能送审的要求,认真开展志稿评议活动。市及县(市、区)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要认真做好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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