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的意见
(汕府函〔200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政、教化功能,促进地方志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
《条例》和
《规定》重大意义
盛世修志,以志存史,以志资治,以治教化,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举措。
《条例》和
《规定》是我市开展地方志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范。认真抓好
《条例》和
《规定》的贯彻落实,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
《条例》和
《规定》的学习,把握
《条例》和
《规定》精神实质,尽快把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