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承担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以及各区、县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及合法性审查责任,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监督检查全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
(五)组织实施政府规章立法后的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承办市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等执法事项。
(六)办理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市政府行政应诉事务,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七)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承办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及市领导交办的法律事务,代理市政府民事诉讼事务。
(八)组织清理、编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翻译、审定政府规章外文版本,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及对外法制业务交流,指导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法制机构的法制建设。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法制办设7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人事处(与监察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综合性文件起草、法制工作综合调研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纪检、监察和党群等工作;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及对外法制业务交流;办理市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和意见。
(二)法规处。
负责组织起草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的公众参与工作以及政府规章立法后的评估工作;负责相关政府规章解释工作;承办市政府规章的备案报送工作,承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组织清理、编纂政府规章,翻译、审定其外文版本。
(三)行政执法监督处(挂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