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加快发展市区管道燃气项目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9]34号)
市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加快发展市区管道燃气项目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关于加快发展市区管道燃气项目的意见
(市建设局)
为确保我市市区管道燃气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汕尾市市区管道燃气利用工程规划的要求,以及燃气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快市区管道燃气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建设
(一)民用住宅
1、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
(1)凡在汕尾市市区管道燃气规划供气区域内的项目,在申报立项时须包括管道燃气工程部分。
(2)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同时提供经审查合格的燃气工程专业设计图纸。
(3)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送审查时,必须包括配套燃气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许可证时,对未提交经审查通过的配套管道燃气设施施工图审查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4)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房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销售许可证时,须核对建设项目是否已配套管道燃气设施:未配套建设的,不予核发房屋销售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将管道燃气建设费纳入房价,不得再向住户另收取该项费用,房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2、在建住宅工程
凡在本《意见》颁布实施之日起,未进行结构单项验收的住宅工程(包括房改集资房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均须参照上述“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实行同步配套管道燃气建设。
3、已建成住宅
(1)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的居住建筑,应逐步进行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物业管理单位、居委会应与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密切配合。
(2)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应尽快制订计划和优惠政策,大力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的开发、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