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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汕府[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在我市投资,扩大我市吸收投资的领域和规模,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实行若干优惠。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提供优质服务
  (一)进一步改进“一条龙”服务。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实行“一揽式”审批,“一个口”收费,“一条龙”服务的办事制度,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切实为外商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二)扩大业务代办范围,健全“服务代办制”。建立健全“投资促进科(中心)”等配套服务促进机构,外商投资项目从立项、审批、登记、发证到税务、外管、工商登记发照等各项业务,实行“服务代办制”和“限时办结制”。
  (三)建立健全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招商引资有关问题进行会商、协调。
  (四)对引进高新技术、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等额人民币)以上重点项目,由市或县(市、区)政府成立项目服务小组,全程实行“保姆式”服务。落实专人协助外商办妥各项有关手续。
  (五)对本市审批权限内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其立项、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合并审批;凡属环保、消防、医药、食品等前置审批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实行承诺制办理审批手续。
  (六)成立外商投诉服务中心负责外商投诉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对外商的每宗投诉,必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商通报协调、处理情况。对外商的投诉查有实据的,由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条 实行税收与财政优惠政策
  (一)外商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凡符合国家和省税收优惠规定的,全部兑现给企业,并简化办税手续,切实让外商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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