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保障学龄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汕府[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
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水平,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供充足生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国发[2001]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的决定》(粤发[2007]19号)、《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基础教育发展的意见》(汕委[2007]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依法保障我市学龄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政府义务教育责任
根据《
义务教育法》,县(市、区)政府(含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对辖区内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准时入学,合格毕业,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至2011年,全市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初中毛入学率均到达100%,适龄“三残”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7%,初中三年保留率达到97%以上。
(二)依法组织学生入学
1、依法安排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准时入学。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2)保障外来人口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接受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凡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并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非户籍人口,其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流入地居住的,应在流入地安排接受义务教育。非户籍人口在同一流人地连续暂住5年以上,有当地户籍部门签发的暂住证,有固定住所.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依法纳税的流动人口,其子女或者其被监护人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享受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