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汕尾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实施“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三旧”改造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三旧”改造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的规定,依法行政,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做好服务,有序推进“三旧”改造。
第二章 “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四条 市及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规划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