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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DHA藻油和花生四烯酸油脂等新资源食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DHA藻油和花生四烯酸油脂等新资源食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批复
(内卫监字〔2010〕402号)


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DHA藻油、花生四烯酸油脂产品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公司拟生产的DHA藻油和花生四烯酸油脂是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应按食品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食品生产应由质量监督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为加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卫生部等7部委于2009年6月5日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明确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自2009年6月1日起不再发放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自治区卫生厅收到你公司请示后,经请示卫生部,卫生部再次明确新资源食品的生产不再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鉴于以上原因,自治区卫生厅对你公司拟生产的DHA藻油和花生四烯酸油脂等新资源食品不予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请向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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