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事局、市经济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经济发展局(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农业局(农林局、农村经济发展局、农林水利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杭州湾新区人事劳动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四日
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试行)
为坚持企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以能力、业绩为主的评价导向,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宁波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现根据国家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相关政策规定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浙人专〔2006〕3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企业实际,制定本申报条件。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条件
本申报条件适用于在企业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二、首次确定条件
专业对口或相近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初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学位获得者。
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其中国外学历须经国家教育部认定。
三、正常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工程师资格。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