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2010〕5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我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切实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和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及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而专门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本办法规定预缴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或者预收。
浙江三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天建材有限公司等2家省属水泥生产企业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的专项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省(部)属单位建设工程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预收;其他单位建设工程的专项资金,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