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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相关事项通知

上海市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相关事项通知


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旅行社:

  为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和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促进本市旅行社业形成批发、零售业务分工体系,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本市旅游市场秩序,现就本市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旅行社可以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的旅游者;本市旅行社可以接受委托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旅游者。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为组团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为代理社。

  二、组团社应当具有自行开发的、较为成熟的、有质量保障的线路产品,并已就接待旅游者的事项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签订了合同,或与地接社签订了委托接待合同。

  三、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双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此通知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形式、代理费及其支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投诉受理机制、应急处置程序等作出约定。

  四、本市旅行社委托代理业务实施备案制度。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时,向代理社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并由组团社负责报主管组团社和代理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旅游局将在《委托招徕授权书》上加盖备案章。为便于管理和识别,《委托招徕授权书》样式建议由市旅游行业协会统一制作,载明组团社和代理社名称、委托招徕的具体内容、委托期限等,样式规格应当便于放置和识认,并注意防止伪造。同时市旅游局对备案情况通过上海旅游政务网统一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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