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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工商法〔2010〕184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的规定,市工商局对2010年4月30日前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单独制发和作为主办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应予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34件。其中,单独制发的26件、联合制发的8件(均已征得联合制发机关同意)。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附件:
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和本市贯彻执行补充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登〔1983〕第362号)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沪工商个〔1988〕第229号)

  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在本市新闻媒介上发布对外劳务广告管理的通知

  (沪工商标〔1994〕第409号)

  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国家赔偿及追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工商法〔1995〕第196号)

  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沪工商合〔1996〕第008号)

  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港、澳、台在沪投资企业广告宣传中所用名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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