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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9年,我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的决策部署,采取各项强有力措施,开发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年完成项目选址6.5万亩,动工建设3.3万亩,已完成2.2万亩,其中通过县、市级验收并经省级抽查确认的有1.8万亩。
  根据目前各县、区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情况,结合国家、省有关补充耕地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全面推进补充耕地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补充耕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要做实做细项目实施的前期工作,如项目选址、测绘、规划设计等,没有水源保证、坡度超过25度和生态公益林等地块不得选入项目。项目前期审核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林业等部门,并聘请水利专家参加,保证项目选址质量。项目的勘测规划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的规定》(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93号),依法依规做好项目规划评审,规划设计不科学、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不得实施。项目预算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项目施工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施工管理必须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二、各县、区要根据2009年补充耕地进展情况和后备资源等情况,编制本级补充耕地工作计划,并将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地块和具体责任人,于2010年3月10日前报到市国土资源局。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仍未报省级备案的县、区,必须于2010年2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同时,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引进社会资金,引导土地承包者投资开发补充耕地,并加强监管。要统筹安排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确保补充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有新的突破。新开发耕地在市级验收确认时没有通过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经整改后确认合格的方可重新办理验收。
  三、调整2010年和2011年的计划任务。2010年和2011年,各县、区每年必须至少完成开发补充6000亩耕地,大亚湾开发区每年2000亩,全市每年3.2万亩。确实无法完成开发任务的,经市政府同意,可在省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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