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派出干部驻企业管理农村劳动力,建立全程跟踪服务制度。输出地乡镇(街道)要派出得力干部到农村劳动力输入地企业驻点三个月,协调跟踪服务进厂务工人员,当好“企业的协管员、农民工的服务员、政府的联络员”,确保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输入地为带队干部提供住宿条件,并给予适当补贴。要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前、中、后“一条龙”就业服务制度,明确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各环节的责任人、基本工作要求和衔接流程。
(七)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经费补助制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充分调动企业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的积极性,从2010年起,各县、区暂停向企业收取使用本市户籍跨县、区流动就业人员调配费。各级财政要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相关工作经费并加强资金管理,为农村劳动力转移与企业用工对接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市、县(区)设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助资金,专项补助企业技能培训费用、奖励镇村先进集体及个人等。从2009年11月起至2011年,实行以奖代补,行政村每组织输送一名农村劳动力到本市范围企业务工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村委会工作经费补助。补助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与企业用工对接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市、县(区)联动,部门统一行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与企业用工对接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仕芳同志任组长,副市长李选民、杨灿培同志任副组长的惠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与企业用工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抽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外经贸局等单位工作人员集中办公,负责建立台账,协调农村劳动力转移与企业用工对接工作并每月开一次例会,每周出一期简报。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由县、区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建章立制,明确工作职责,有效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与企业用工对接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检查督促和责任考核,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一)明确工作职责。市农村劳动力转移与企业用工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拟订农村劳动力转移与企业用工对接的政策措施和规划计划。调查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和转移就业情况,健全企业岗位信息收集制度,掌握企业缺工情况,建立台账资料。开展镇企结对、村企挂钩活动,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安置基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与企业用工对接并跟踪管理。开展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技能培训,建立技能培训台账,送培训上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外经贸局:负责制订和落实企业对接安置和留住农村劳动力的政策措施。建立企业岗位信息收集制度,掌握企业缺工和使用本市农村劳动力情况,建立台账资料。负责企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对接及其跟踪服务管理工作,送农村劳动力到企业,提高就业稳定率。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企业接收安置农村劳动力基地,引导企业开展农民工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督促指导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引导企业提高工资福利待遇,改善农民工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