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征地工作时,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妥善解决好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
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各地在城镇房屋拆迁项目立项前,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意见,并根据掌握的信息对拆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被拆迁群体综合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群众意见较大、不稳定因素较多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颁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在拆迁补偿安置中,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要完善被拆迁人中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工作,综合运用最低收入保障、失业保障、最低补偿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策措施,解决被拆迁居民中困难家庭的补偿安置,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的顺利实施,各地应根据《
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按时向社会公布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各地要严格控制强制拆迁的数量。所有需要强制拆迁的必须做好各项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规定的程序进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拆迁项目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