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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陕政办发明电〔2010〕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建设快速发展,因征地拆迁工作不当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在个别地方存在的矛盾还比较突出。为切实保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我省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6号)规定,本着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科学制订征地补偿标准。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以及大中型水电和水利建设项目,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其征地补偿标准以《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为基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区域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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