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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党组管理干部任职前人事处听取驻厅纪检组意见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驻厅纪检组收到厅人事处听取意见的函件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函复(特殊情况另作处理),并按下列8种意见回复:

  (一)没有收到来信、举报。

  (二)收到来信、举报,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驻厅纪检组可不向厅人事处回复来信、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不影响提拔使用。

  (三)收到来信、举报,有可查性但目前未查。驻厅纪检组可将来信、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向厅人事处回复,由厅人事处和厅党组研究考虑。如厅党组决定核查,驻厅纪检组可待查清问题后提出建议。

  (四)收到来信、举报,正在就反映问题进行核查。驻厅纪检组可根据核查情况向厅人事处提出暂缓提拔使用的建议,待查清问题后再做答复。

  (五)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驻厅纪检组可不向厅人事处回复来信反映的具体问题。

  (六)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反映的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但不严重。驻厅纪检组向厅人事处提出不影响其使用的建议,或明确提出对其使用不持异议。

  (七)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不宜使用。驻厅纪检组向厅人事处明确提出不宜使用的建议。

  (八)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严重问题,已不适合担任现职。驻厅纪检组向厅人事处明确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九条 厅人事处收到驻厅纪检组回复意见后,一般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于第1、2、5种回复,厅人事处在撰写干部提案时可作如下表述:“经向驻厅纪检组了解,没有发现其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对于第3、4种回复,厅人事处向厅主要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三)对于第6种回复,厅人事处在撰写干部提案时可作如下表述:“经向驻厅纪检组了解,其在党风廉政方面的反映不影响其提拔使用”。

  (四)对于第7种回复,应报厅党组主要领导,决定将有关干部排除出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

  (五)对于第8种回复,应报厅主要领导,决定将有关干部排除出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并根据驻厅纪检组的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的意见。

  第十条 厅人事处和驻厅纪检组分别明确一名处室领导,负责听取和回复意见有关事项的沟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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