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党组管理干部任职前人事处听取驻厅纪检组意见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卫党发[2009]25号)
驻厅纪检组、厅人事处:
经2009年7月27日卫生厅书记厅长联合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党组管理干部任职前人事处听取驻厅纪检组意见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自治区卫生厅党组管理干部任职前人事处听取
驻厅纪检组意见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任职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听取自治区纪委意见的试行办法》,结合卫生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人事处听取驻厅纪检组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了解有关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驻厅纪检组予以回复。
第三条 厅人事处在办理下列干部的任用工作时,听取驻厅纪检组的意见:
(一)拟提拔担任卫生厅党组管理职务的;
(二)卫生厅党组管理的干部提拔职务或提高职级的;
(三)其他有必要听取驻厅纪检组意见的。
第四条 厅人事处一般在有关考察人选确定后、考察工作开始前,或在进行考察的同时,听取驻厅纪检组的意见。
第五条 厅人事处听取驻厅纪检组意见的方式是,人事处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向驻厅纪检组发听取意见函,编人事处函号,加盖人事处公章。
第六条 驻厅纪检组负责接收厅人事处听取意见的函件,并向厅人事处回复意见。具体办理程序是:
(一)驻厅纪检组收到人事处的函件后,提出初步意见送纪检组长审定;
(二)驻厅纪检组函复厅人事处,编纪检组函号,加盖公章。
第七条 根据需要,驻厅纪检组认为应进一步听取直属单位、地(州、市)卫生局纪检部门及其他纪检部门意见的,由驻厅纪检组统一负责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