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购文件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后,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网上采购公告;
(三)组织招标、谈判或询价;
(四)公告预中标(成交)结果;
(五)采购文件归档。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按照采购要求编制文件,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按照采购项目要求的技术参数和截止时间形成文件,进行投标报价,报价必须低于本地市场同期平均价格。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报价,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截至规定时间,网站停止接受文件或报价。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投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网上投标无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未按电子化政府采购规定的格式制作投标文件的;
(二)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提交的投标文件等电子文档不完整的;
(三)未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投标的。
第二十六条 采购当事人可按照项目编号、招标信息等全程跟踪了解、监督采购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网上开标,当天最短有效时间内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应当及时在网上发布并公示7天。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满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供应商应当对开标结果进行网上确认,若有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第二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网上评审记录和经评审专家电子签名的评审报告制作成纸质文件,经采购组织人员、采购监督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认真履行合同并做好后续服务。采购人对已完成的采购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