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采购范围与机构职责
第九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范围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适合电子化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一)计算机设备、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类;
(二)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摄像机、照相机等电器设备类;
(三)车辆类;
(四)定点印刷、维修、公务车辆保险、医疗设备类;
(五)其他适合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项目。
第十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评审专家数据库,制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二)电子确认、审批采购项目计划和采购方式,确定项目编号,下发采购文件;
(三)核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办理支付手续、记录付款信息;
(四)网上全程监控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五)受理供应商的投诉,处罚违规行为;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选定本单位采购人员,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三)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四)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电子化政府采购事宜;
(五)选定代表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六)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组织采购货物验收;
(七)负责本单位电子化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集中采购项目,编制电子化政府采购文件,发布经采购人审核确认的采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