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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政发〔2010〕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化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通过使用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系统,实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和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电子化政府采购具体活动由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 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系统通过登录省级政府门户网站进入。

  第七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应建立供应商库,实行会员制管理,全省统一使用。供应商自愿在网上免费注册,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成为会员,获取会员代码。

  第八条 采购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获取数字证书,通过数字证书进入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系统,对关键信息进行电子签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对其操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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