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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卫法监发〔2009〕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实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管理措施,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99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自治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做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99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树立公共场所经营者自觉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意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传播,提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二、工作任务
  (一)认真做好全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基本情况调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摸清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数量、类型、使用年限、卫生状况及清洗消毒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要及时掌握辖区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机构底数和基本情况,为全面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做好摸底工作。
  (二)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能力建设,积极申报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做好清洗机构的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能力建设,配备工作设备,加强专业培训,鼓励地(州、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积极申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确保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定专门业务科室负责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向国家申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并做好地(州、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做好乙级专业清洗机构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积极向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
  结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展卫生学评价或检测。
  (三)开展全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相关业务处(科)室、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法规,积极向社会尤其是公共场所经营者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共场所卫生知识,营造社会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的氛围,不断强化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责任意识,同时要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本单位从事集中空调管理以及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9月)
  各地启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认真开展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摸底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我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乙级专业清洗机构技术评估程序等相关工作制度,切实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和专业清洗机构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推进阶段(2009年10月-2009年12月)
  各地进一步深入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1、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者使用集中式空调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开展监测,对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各地(州、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做好本地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0年1月)
  各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并于2009年1月31日前将公共场所集中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一并报自治区卫生厅,我厅将适时组织对全区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质量,对减少传染病通过公共场所传播的机会,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切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明确具体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开展各项工作。对于在本地区工作进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我厅反映,并指导下级单位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卫生厅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开展工作不利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大力度,强化执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要求,对共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展卫生学评价或检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需要进行清洗和消毒的,如果公共场所委托通过技术评估的专业清洗机构(见附表5)开展清洗服务,清洗效果由清洗机构进行自检;如果委托没有通过技术评估的专业清洗机构开展清洗服务,须由通过技术评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清洗消毒效果进行卫生学评价或检测。
  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达到卫生要求的,视为公共场所卫生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不给予新办、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和卫生评价机构,要及时予以纠正。
  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将附表1(于2009年9月30日前上报),附表2、3(于2009年12月30日前上报)按填报时间上报至卫生厅法监处;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附表4填报完成后报送至卫生厅法监处;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09年12月底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卫生厅法监处;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公共场所集中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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