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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0]101号 2010年05月31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省农劳办牵头制订的《四川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四川省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工作方案》、《四川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方案》、《四川省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四川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2010年)
(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继续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30号)精神,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实现就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加快”的战略部署,围绕“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的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系列政策,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健全机制,着力拓展就业渠道、强化公共服务、鼓励自主创业、加大就业培训、加强政策支持,努力构建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格局,切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工作目标

  力争2010年8月底新学年开学前就业率达到75%;全年建立就业见习基地260个,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全年促进300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

  三、工作措施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好“一村一名大学生干部”、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等专项计划。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薪酬补贴、生活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组织、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卫生、科技、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扶贫、团委等部门和组织)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切实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工商、税务、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联等部门、组织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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