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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全区第二批甲型H1N1流感疫苗分配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全区第二批甲型H1N1流感疫苗分配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卫生局、疾控中心,各地、州、市卫生局、疾控中心,自治区疾控中心:

  根据国家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一制定的疫苗分配计划,经我区积极争取,国家卫生部、工信部决定,优先向我区调拨第二批、第三批计划内疫苗,上述两批甲流疫苗将于近日运抵我区。遵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方案》中确定的“优先满足人口密集、流动性大、疫情较为严重的城市、优先保护重点人群”的接种原则,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疫苗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州市卫生局严格遵照卫生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卫生厅的相关要求,结合各地防控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好甲流疫苗接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种原则

  本次应急接种遵循知情同意、自愿免费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接种。

  二、接种对象

  (一)全区所有在校的寄宿制中小学生;

  (二)全区托幼机构在岗的教职工;

  (三)疫情较为严重的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师生。

  三、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教育、卫生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预防接种工作方案》和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自治区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技术方案》中的要求,扎实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二)各地确定的具体实施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地接种对象的知情告知、现场接种、接种信息登记与报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置、报告等工作。接种工作应规范有序、注重细节。接种前必须履行受种人员或监护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程序;接种前必须测量受种者体温,仔细询问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史、过敏史、接种禁忌症和甲型H1N1流感患病史,对于近期接种过季节性流感疫苗的,必须间隔14天后再实施接种;对已感染过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人员(指实验室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不再实施预防接种。

  (三)各地应主要依托已经取得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必要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医疗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设置临时接种点,并安排足够数量的合格接种人员。临时接种点应具备与接种对象数量相适应的疫苗储存、疫苗接种基本条件,候种室、预诊室、接种室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志。接种现场应备有肾上腺素等急救药品和其它抢救设施及救护车辆,以应对现场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在实施接种期间,当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专家组和救治专家组成员应随时待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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