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
(惠市委发〔2009〕28号 2009年11月9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精神,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面向群众,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建立并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投入,加强残疾人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就业安置、文体和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等工作。加强残联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残疾人素质,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推动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2年,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初步建成。残疾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残疾人总体生活水平基本达到小康。2020年,残疾人事业发展总体水平与经济水平相适应,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持平,基本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三)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一要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险制度。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其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争取从2010年起,全市将精神残疾(精神病)、假肢装配、“三残”儿童(聋儿、弱智、脑瘫)抢救性康复等几项相对突出的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二要进一步落实《惠州市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加强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三要做好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一级残疾人每月50元的康复护理费发放工作。四要完善、落实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着力解决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对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未达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不足部分,给予补助。五要解决贫困残疾人住房。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要优先改造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含泥砖房、茅草房)。城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贫困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特别是低保家庭,原则上要用廉租住房配租的方式解决。六要落实好省、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就业、上学、就医、个体从业、法律服务等实行扶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