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东海区渔政局的委托,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舟山浙江兴业集团、宁波海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等国营渔业公司,由省局指定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东海区渔政局有关规定征收资源费,捕捞许可证年审手续由东海区渔政局办理。
3、外省渔船来我省作业、租用群众渔船在休渔期进行资源调查的,由省局办理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和资源费征收手续。
4、对海损、受灾等需减免资源费的,暂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减免汇总表》分别报省、市渔政机构备案。
四、捕捞许可证年审手续及要求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
(1)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职务船员配备齐全的;
(2)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3)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批准进入涉日、韩水域生产渔船,按双边渔业协定和东海区渔政局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的;
(4)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5)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6)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7)非渔船从事捕捞的,要审核作业单位的现状与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内容是否一致,该作业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已依法作过处理,是否缴纳渔业规费等。
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审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按有效办理。
2、经与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核对无误并在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后,从事海洋捕捞的捕捞许可证年审仍采用手工填写,对于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合格的渔船,在年审意见栏内核盖“年审有效期至翌年6月30日止”章,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年审机关的“捕捞许可证专用章”。
从事内陆捕捞的捕捞许可证年审合格的,由年审机关在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并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年审机关印章。
3、海洋许可证年审情况,各县(市、区)年审机关必须按年审的范围填写《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度审验登记表》(以下称《登记表》,格式附后);当年不生产的渔船,捕捞许可证只进行年审登记,并填写《登记表》(在备注栏内注明停产);对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各地也必须填写《登记表》。《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汇总表》(格式附后)由各地填写后,须上报省、市渔政机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