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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浙海渔政〔2010〕25号)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做好我省2010年度全省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及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称资源费)征收工作,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8〕第1100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16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捕捞许可证年审范围

  全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范围为《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和《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二、捕捞许可证年审时间

  1、2010年全省的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时间,仍按以往的有关规定进行,即从事海洋捕捞的捕捞许可证年审于2010年6月30日结束,自2010年7月1日起,对未办理2010年度年审及缴费的将按无证捕捞予以处罚,并执行“谁查获、谁收费”的规定;从事内陆捕捞的捕捞许可证年审于2010年11月30日结束。

  2、2010年8月31日前,沿海各县(市、区)对从事海洋捕捞的捕捞许可证年审收费情况进行汇总,10月底前向省、市结算资源费。2010年12月31日前,全省从事内陆捕捞的捕捞许可证年审收费情况由各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所辖县(市、区)情况后,统一报省局渔政渔监处。同时全省将按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内陆捕捞渔船数据库,内陆捕捞渔船的有关工作须纳入数据库管理。

  3、各地要结合年审工作对已换发和尚未换发的捕捞许可证相关数据按规定进行进一步清理,规范有关管理工作,并于年底前圆满完成海洋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三、捕捞许可证年审收费权限

  1、海洋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手续由(或委托)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441千瓦以上从事拖网、围网海洋大型捕捞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手续由东海区渔政局负责办理;内陆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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