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惠州市法制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安监〔2009〕167号)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法制机构:
《惠州市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惠 州 市 法 制 局
二○○九年九月十日
惠州市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执法是指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根据需要,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组织的机构名称及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实施委托执法权限必须由其内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予以实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委托机关依法可将下列权限实施委托执法:
(一)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